麦买提·乌斯曼-尚权推荐-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的重构 (麦买提乌斯曼新疆农业大学)

文章编号:11579 更新时间:2024-03-16 分类:互联网资讯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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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安全问题变得愈发突出,容易受到攻击。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制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我国刑法对网络数据安全犯罪的规范体系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过度保护,忽视了对网络数据本身的价值保护,导致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在大数据时代,有必要重新审视数据安全犯罪,将数据技术与法律体系相结合,构建以数据本身价值为中心的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

在现行的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中,过于偏向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忽视了对网络数据本身价值的保护,存在犯罪化标准不合理、罪名设置不周全、行为归责错误等问题。对网络数据安全的保护仅限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等价值安全并未被充分考虑,导致规范体系内部存在结构性矛盾。

在理论逻辑上,现行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背离了网络数据安全法益的基本要求,导致侵害法益的判定错误和保护客体的狭窄化。刑法对数据安全状态的保护仅围绕计算机信息系统展开,而忽视了网络数据内容和自身的安全价值,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不全面。现行规范体系简化了网络数据安全犯罪的构成,未能解释网络数据安全犯罪对象的非物质本质,且过度强调罪量要素,使得罪行评定侧重于经济损失和违法所得等方面。

重构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的价值本位,需要建立一个以网络数据安全价值为中心的新范式。这样的规范体系应该更加全面地保护网络数据的各项价值,考虑网络数据的属性和运行逻辑,并调整罪量要素的权重,实现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的完善和合理化。

标签: 信息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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