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钦仁
本文讲述了一个二百四十三万存款被邮政银行行长挪用的案件,并阐述了对该案件的审判结果和相关法律背景的分析。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返还储户存款,然而银行提起上诉并以储户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为由,成功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文章中提到,很多人对此事被带节奏,认为银行没有问题,责任应该由储户李先生承担。因为银行存单都是由行长代办的,除了第一次存单是真实的,之后的都是假的。同时,文章还引用了一位大V的观点,他认为要全面了解事情,钱是行长挪用的,应该找行长要回来。
作者在文中提醒读者,对于银行行长被判定挪用资金罪,应该有正确的认识。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行为。该罪行的犯罪对象是企业而不是个人。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已经决定的判决认定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其他案件判案的依据。所以,法院认定的是行长挪用了银行的钱,而不是储户的钱被行长骗走了。
最后,文章指出,如果银行不返还储户的243万存款,而挪用资金罪的判决又要求行长给银行243万作为赔偿,这意味着银行在管理方面出现了疏漏。居然能够赚取243万,这实在是令人惊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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