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国家安全部部长陈一新签署第3号、第4号部令,公布《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2个部门规章),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布2个部门规章,是国家安全机关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有力举措,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生动实践,是规范国家安全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重要依据,对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提升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共7章140条,包括总则、防范指导、调查取证、征用补偿、行政处罚、期间与送达、附则。《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共11章360条,包括总则,管辖,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立案、撤案,侦查,执行刑罚,特别程序,附则。
国家安全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2个部门规章,始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个规定”的重大意义:1、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2、是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3、是严防出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三大“制度护法”。 请各级领导干部做到:(一)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二)不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三)不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四)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五)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六)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的予以拒绝。 请全体政法干警做到:(一)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二)不说情打招呼,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不泄露政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三)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不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四)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五)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六)不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不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请广大群众做到:(一)不请托领导干部、政法干警过问案件、打听案情、干预司法;(二)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广大干部群众、每一位政法干警的责任和义务。 执法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每一位政法干警的辛勤付出,更离不开每一位干部群众的理解支持。 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司法生态,让不请托、不打探、不违规干预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成为每个人的行动自觉,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懈奋斗!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颁布的《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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