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有!公诉人倡导判6年 (公诉人什么意思?)

文章编号:13030 更新时间:2024-04-29 分类:互联网资讯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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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4月24日,喀什地域中级人民法院微信群众号披露一则稀有案例,全文如下: 妇孺皆知,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备独立的诉讼位置,依法独立实行职务,只保养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的非法权益,没有控告的工作。近期,喀什地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同辩护人违犯律师职业规范,需要减轻处分原告人的案件。2023年11月9日,一审法院依法闭庭审理原告人努某 猥亵儿童罪一案中,原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原告人努某虽没有抵赖自己的立功理想,但案件的其余证据足以证实其立功状为。 检察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量刑倡导过轻,望法院依照罪状相顺应准则,减轻处分原告人努某的辩护意见,造成庭审中初次产生 控辩双方职责颠倒的情景。 原审法院审理后, 采用了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原告人努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裁决送达后, 原告人努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中,承方法官发现原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 有依照法律程序庭前查阅案卷、没有与原告人会晤沟通充沛了解案情,并在庭审中违犯职业品德控告原告人,其行为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以为原审程序违法,解决不当,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法官说法 辩护人既不能成为第二个公诉人,也不能成为原告人的代言人 辩护人和指定辩护人也称为律师,是指接纳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协助立功嫌疑人、原告人行使辩护权,以保养其非法权益的人。同时,也是立功嫌疑人、原告人非法权益的专门保养者。辩护人承当辩护职能时,仅应以理想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养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的非法权益,既不能成为第二个公诉人,也不能成为原告人的代言人,应有效包全法律尊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则:立功嫌疑人、原告人因经济艰巨或许其余要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自己及其远亲属可以向法律声援机构提出放开。对合乎法律声援条件的,法律声援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则:辩护人的责任是依据理想和法律,提出立功嫌疑人、原告人无罪、轻罪或许减轻、罢黜其刑事责任的资料和意见,保养立功嫌疑人、原告人的诉讼权益和其余非法权益。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 2006年9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的委托,经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XX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庭前,我认真查阅复制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刚才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活动,对XX涉嫌犯罪的行为已有了充分的了解,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审理时参考: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 一、被告人XX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的含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而本案被告人XX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被告人XX 在客观方面也没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被告人XX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协议时,并没有虚构事实。 ······三、认定被告人XX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 辩护人没见到,公诉人也没有向法庭出示这些证据材料,故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XX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 庭审中被告人称自己被刑警队刑讯逼供,不承认就打被告人,故被告人在侦查卷中的供述也不应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故其不构成诈骗罪,·······XX律师XX律师事务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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