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与京东在运营模式和目标用户的区别 (天猫与京东在诉讼纠纷案背后的反垄断反思)

文章编号:4329 更新时间:2024-01-22 分类:互联网资讯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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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7月3日作出的《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裁定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京东起诉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拥管辖权。至此,历经两年多审理,天猫有关应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主张最终被驳回。

天猫与京东在运营模式和目标用户的区别天猫与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则裁定,虽然并不意味着植根北京的京东可以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获得任何优势,站长资源平台却可以通过该案进展的再度曝光带给业界一些反思。

利用管辖异议拖延反垄断纠纷审理的情况需要重视

天猫与京东在反垄断诉讼纠纷中关于管辖权的争议,外界最直观的一个感受就是:案件审理从2017年一直拖延到2019年中下旬,接下来也可能会再经历两三年甚至更久时间。类似情况,在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纠纷中屡见不鲜。

例如,2011年8月19日,腾讯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奇虎在2010年3Q大战期间涉嫌不正当竞争提起民事诉讼。随后,奇虎在应诉时就对该案的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广东省高院以(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奇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奇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再以(2012)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这件民事纠纷直到2012年8月17日才进入双方当事人质证环节,2012年9月18日才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这与腾讯起诉时间已经相去一年。

与其他民事纠纷不同,无论反垄断纠纷,还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如果争议行为在诉讼终审前没有停止,那么其对当事人双方的影响就会一直持续。但是,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不同,反垄断纠纷中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原告,还会影响到其他上下游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利益,更有可能给市场结构带来难以逆转的影响。尤其在互联网行业,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限制竞争行为往往能使自身保持领先地位,从而获得更多投资者垂青;而受到限制竞争行为损害的竞争对手,不仅会在市场份额、销售业绩上受到影响,也会在资本市场面临冷遇,并间接导致对其管理层股票期权收益的影响,诱发其管理层人才流失。

而且,由于我国民事赔偿制度并不支持对原告预期收益的赔偿请求。如果反垄断纠纷中的争议行为,不仅导致原告直接经济损失,还可能通过影响市场结构,尤其是借助互联网经济的网络效应,进一步巩固被告市场支配地位的话,那么即便原告历经多年最终胜诉,在此期间其预期收益上的损失也难以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反垄断纠纷中的原告,还是和其一样受到争议行为负面影响的其他上下游企业,都会因为反垄断纠纷审理的延宕而蒙受更多损失。

由此可见,管辖异议虽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应有保护,但是在反垄断纠纷中,被告利用管辖异议来拖延案件审理进度的问题同样需要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法管辖权确定的论述疑对处理其他同类案件的管辖权争议都具有指导意义。

亟需提高对司法中立性的保障

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都会尽量争取在自己住所地法院应诉,而不是到对方住所地法院应诉。这背后也不排除被告担心:原告住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可能偏袒作为本地企业的原告。这样的例子,也并非没有。

例如,2010年腾讯与奇虎3Q大战引发的反垄断纠纷的二审判决中,奇虎指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涉嫌存在三处违法,即:

1.未组织双方当事人按照重新界定的相关市场计算市场份额;

2.把未经质证的专家意见纳入卷宗;

3.违反听证原则而大量认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与事实。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逐一反驳了奇虎方面的上述质疑,但这三处涉嫌违法的程序瑕疵都最终有利于腾讯一方。这自然会使得其他反垄断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都会对一审法院是否在程序上偏袒本地企业心存疑虑。

而且,《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市场份额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再由被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提

标签: 天猫京东天猫二选一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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