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辱式执法要警惕-大喇叭公放XX涉嫌嫖娼-风声 (羞辱式执法要做到什么)

文章编号:13630 更新时间:2024-05-02 分类:互联网资讯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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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宏

羞辱式执法要警惕大喇叭公放XX涉嫌嫖娼风

近日,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的一则新闻引发了网络争议:山东临沂郯城县李某某所居住的小区,被相邻乡镇派出所办案民警以警车鸣警笛进村、使用喇叭指名道姓公开喊话恁庄的李某某涉嫌嫖娼。原因在于,2023年9月下旬,李某某突然接到办案民警电话称他有一条半年前的转账记录涉嫌嫖娼,在经历了中间人斡旋和多次传唤后,李某某均未承认嫖娼行为。于是,2024年春节期间,便发生了开警车鸣笛进村喊话的难堪场景。对此,李先生感到无地自容,认为自己的隐私和名誉权受到严重侵犯,遂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希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在网络舆论的争议下,当事民警目前已被停职,督察部门也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宣称将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公示执法真的合法吗?山东临沂郯城县的新闻,不得不让人想起近些年来此类公开羞辱式执法,也曾见诸于各大新闻平台,甚至还因当事人或嫌疑人不合乎道德律法而使得颇多大众对此持赞同态度,这不得不让人心生警惕:去年4月,杭州公安连续公布多条地铁猥亵案的行政处罚信息,包含了被处罚人的姓名;去年2月,浙江衢州交警官网在通报酒醉驾驶女司机时,赫然公开了25位女司机的姓名、车牌号、违法时间、地址与醉酒驾的实测值。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与村委会也通过公开羞辱的方式对村民施以私刑,如陕西汉中市城固县曾常年要求全县每村制定表扬先进曝光后进的村民红黑榜,云南腾冲、海南万宁和湖南常德等地也都存在这种类似的村民红黑榜。

上述案件,不论是行政机关的执法方式,还是村委带头的自治行为,通过曝光其个人信息的方式对其予以公开处刑都是违法的。《行政处罚法》第48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这也意味着,并非所有的违法行为人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其个人信息和违法行为都要被行政机关公开。原因就在于,公开本身就是另一种惩戒,在违法行为人已接受处罚后再对其处罚决定予以公开,无异于进行二次处罚和二次伤害,这当然不符合行政处罚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过罚相当原则,也是对违法行为人不合比例的过度惩戒。

在实践中,曾有不少公众人物在吸毒嫖娼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后又被曝光的案件。学界普遍认为,这种做法并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处罚决定公开的规定。公众人物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并不意味着其涉及的处罚案件也同样具有社会影响。法律规定处罚决定可以有限度地公开,主要适用于食品药品等监管领域,其目的也是为了借由处罚决定公开警醒公众关注某类食品药品的安全。只要违法者是公众人物就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披露,表面上看是为了借公众人物来警示大众,本质上仍旧是法律的强家父主义取向。它不认为公众可自己做出理性判断,所以更倾向于杀鸡儆猴以儆效尤。但这种违背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开方式,既是对个人简单粗暴的道德鞭挞,也不利于塑造多元和谐的社会氛围。

反对羞辱是必须坚守的法则。无论是红黑榜,还是公布酒醉驾女司机个人信息,包括山东临沂鸣笛进村公开喊话,本质上都是对他人人格权、名誉权的羞辱。法律不仅不允许个人实施对他人的人格贬损和精神施压,即使公权机关是为了一般性预防目的启动惩罚和威慑,也必须严格恪守法律界限,而绝不能用这种羞辱的方式,因为其背后涉及的是个人的人格尊严。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是我们每个个体在宪法上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在基本权利的排序上,人格尊严甚至要高于财产利益,因为其维护的并不只是每个人的物质和精神利益,更是每个人的道德存在和独立人格。个体所有的权利,又都建立在完整且自洽的人格尊严基础之上。确保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他人乃至国家的侵蚀和贬损,也因此是现代法治的根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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