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要求交土地增补承包费的真相揭秘-村民就土地性质变更纷争 (被要求交土地税怎么办)

文章编号:13467 更新时间:2024-04-24 分类:互联网资讯 阅读次数:

资讯内容

4月22日,有媒体报道了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建华镇双胜村村民被要求缴纳土地增补承包费一事,引发广泛关注。23日下午,开鲁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最新通报,称媒体所反映问题的背景是开鲁县作为上级确定的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单位,针对国土三调较国土二调新增加的耕地开展的高效利用试点工作。增补承包费是开鲁县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工作采取的处置方式之一,即由村集体对新增耕地收取的有偿使用费。一部分新增耕地大户不愿交纳费用,导致已交费用的农户产生攀比心理,由此产生了阻碍翻地行为。针对反映的个别基层干部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言语粗鲁、工作方式严重不当的问题,开鲁县委已给予该镇党委副书记免职处理;县纪委监委对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副主任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被要求交土地增补承包费的真相揭秘村民就土地

有关收费是因为土地性质变更的双胜村村民表示,此前媒体报道中的张文军家承包的土地原是用于牧草和饲养,虽然他们改造成用于种植庄稼,但土地基础设施不足。村民认为当初的承包费用相对较低,如今县政府根据最新的国土三调数据要求收取增补承包费。一些村民已经交纳了费用,但也有村民因为费用过高而无法负担而求助媒体。

其中,村民华某某就表示,他在双胜村承包的土地性质为草地,种植玉米多年,却突然被告知不能种植,并在被抓后被判非法占用农用耕地罪名。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另一位村民江某表示,虽然收到缴费通知,但他仍未交纳费用,担心遭受留风险。而有村民已经交纳了数万元的增补承包费,因为他们被要求根据最新的土地性质数据缴纳费用。

开鲁县政府官方网站公布的消息显示,当地各镇对新增耕地高效利用工作展开了会议,并强调要充分考虑民意,稳妥有序实施相关工作。早在今年2月份,当地政府就已经开始关注涉及新增耕地土地性质变更的问题,并以社会谣传为由辟谣称违法开垦林草地不会变为耕地。


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村委会要涨价,按合同交承包费村委拒收,请问承包费还可交到哪里?

被村委会拒收的话,可以直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第一,如果此土地承包合同系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则不存在承包费问题,也就是说,承包人不必交纳承包费。 第二,如果此土地承包合同系农村土地的除家庭承包之外的其它承包形式,则承包费多少及支付方式等要依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合同既已签订并生效且已履行了,发包人就要严格按合同履行。 合同中对承包费如何约定的,就按约定执行。 约定了涨承包费标准的,则也应按约定执行,否则发包方不得单方要求增加承包费,承包人完全有权拒绝。 此要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土地承包权是可以转让的,根据相关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土地确权后村里还能要承包费吗?办了养殖场的地在土地局确权了还给村里交承包

承包费用的缴纳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扩展资料。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费收益分配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纠纷的表现形式和主要类型 1、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 新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 》进一步规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而自80年代中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两田制”,即“责任田和口粮田”区分承包制度,导致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 承包合同 没有到期,从而引发纠纷。 2、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 农村干部素质相对较低,对 土地承包 不依法进行管理;很多土地荒废多年,没有积极的纳入正规管理;土地开发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所有权;层层转包渔利现象大量发生引发纠纷。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原则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以明显的低价格发包。 该种情况下村民本来就有意见,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和纠纷。 (2) 土地所有权 界限不明确。 因为历史原因,有些 土地确权 不明确,没有核准颁发 土地使用证 书,在开发和种植时引发争议。 特别是原来有些离村较远的荒地,逐渐被离土地比较近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 (3)土地大面积开发引发纠纷。 主要有两种类型:①土地开发形成事实,而所有权没有界定。 因为开发的是大面积的荒地,开发前没有人耕种,因此开发前没有核实所有权,而开发方没有所有权,开发后和所有权方发生矛盾。 ②乡镇集体大片开发和农户小片开发形成矛盾。 农户对以前没有耕种的荒地小面积开发种植,后来乡镇集体进行大面积集体开发,发生冲突引发纠纷。 该种类型主要存在于土地较多的地区。 (4)土地层层转包甚至一地多包渔利,有的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转包,有的转包合同违法等等,导致土地关系混乱引发纠纷。 (5)国有土地管理也存在许多问题,发生在存在国有农场的地区,因为土地利用、管理不善,与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导致纠纷。 3、村干部权利滥用引发的纠纷。 主要类型有:(1)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 农户部分成员“农转非”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又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 欠款 ,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2)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 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3)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 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 合同到期 后,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 土地承包合同 ,不发放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4)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5)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 土地流转 ,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等。 (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 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 征地补偿费 用等。 (7)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8)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 4、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 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才有权利处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违法承包引发纠纷。 这种情况往往在一时发包成功的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引发纠纷,且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擅自发包;(2)基层政府不经村集体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强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 5、经济利益驱动。 主要分为两种类型:(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 (2)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因为近几年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

标签: 农户林地媒体一事官方网站民意玉米海燕内蒙古党委书记费用建华开鲁县时称数据新闻记者种草钟梦哲联系水井心理个别时候警告全县承包费价格力歹范伟志整地言语郭庄耕地态度大户方式公平性质群众张文军试点工作贻误农时基础办公室新闻书记草甸问题土地国土镇党委交钱人民政府航拍农牧民媒体报道充分考虑记者民情设施区域畜牧尹某麦新镇村民利用事情产生靠天吃饭责编纷争吐镇三调电话决定书编辑收费基层干部政府大榆树耕种通报公安局处分公正取保候审交费用经营者赵某基本上养牛红星视频家人部分对方保证金双胜村监委有序

本文地址: https://yihaiquanyi.com/article/6a6f724dbc3fadf0d246.html

上一篇:暴雪捐赠3000万蛆虫拯救鸟类好抽象网友暴雪...
下一篇:总书记走进重庆民主村社区调研第1视点...

发表评论